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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经济文化强市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意义。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色名片”。我市是齐文化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明确责任1.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责任追究、考核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文物工作状况和实际困难,并及时予以研究,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2.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要将文物部门列入有关城乡规划议事机构。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项目审批机关要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和具体工作职责。各级文物部门要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意识,守土尽责,勇于担当,坚持文物保护成果创造性转化和文物保护工作创新性发展。3.加强部门协调。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林业、宗教、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参加的行政审批、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文物、公安、海关、工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机制,建立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三)明确目标。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保护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二、主要任务(一)科学保护1.摸清家底。各级文物部门要通过开展普查、巡查等形式进一步摸清我市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现状,建立完备的档案信息平台,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2.实施重点工程带动战略。各级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项目及补助资金,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馆藏文物修复和预防性保护、“乡村记忆”工程涉及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等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协同跟进,推动全市文物工作整体可持续发展。3.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级文物部门要强化“保护利用、规划先行”的工作理念,根据辖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推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科学、合理和前瞻性地开展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切实保障实施效果。4.重点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力度。我市曾是渤海老区的中心区域,革命历史悠久,革命遗址遗迹保存丰富。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规划等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在与党史研究机构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不断加强我市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大力传承和弘扬“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老渤海精神。(二)合理利用1.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各级文物部门要深入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在充分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以及红色文化游学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施我市知名文物旅游景点在特定时间段免费开放的文化惠民工程,让文物保护成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进民生福祉。2.提升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博物馆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骨干作用,同时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积极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要不断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实行免费开放。各级文物部门要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盘活馆藏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不断提升展览陈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通过打造精品巡展、外展和开展流动展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部队等形式,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打造滨州特色文化宣传品牌。(三)加强管理1.加强安全管理。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执法巡查、督查和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文物部门要密切配合省相关部门,推动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2.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各级文物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要求,不断夯实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到2020年,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实现配备文物保护员。3.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各级文物部门要规范文物保护项目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完善项目审批机制,不断加强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力度,加强保护项目资金监管,实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全程审计,推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工程质量。三、严格执法(一)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市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四、保障措施(一)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专项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文物保护员聘请等。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将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国有、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加快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非国有博物馆购买公益性展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评估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和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保障人员投入。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文物部门行政管理力量、执法督察力量、安全巡查力量和田野考古、文物修复、展陈设计等专业技术力量,为科学合理搭建我市文物保护发展整体构架,提供人员支撑。(三)加快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物等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文物部门要通过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文物执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等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文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工作水平,并通过与专业机构联合定向培养、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合作开展业务工作等方式,加大文物保护修复、田野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文物保护专业化水平。滨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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