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7〕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科技服务业是为科技创新提供社会化与专业化服务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属性和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推动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有关精神和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9号文件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围绕“五大千亿级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战略型新兴产业培育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着力发展具有滨州特色的科技服务业,以科技服务业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激发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为导向,加快培育科技服务市场主体,推进科技服务模式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服务体系。对接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布局,力争到2020年培育各类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超过50家,备案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达到100家,备案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30家以上,全市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体系更加优化,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和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二、重点任务(一)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结合滨州实际,科技服务业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加速助推能力。1.加大研究开发支持力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面向全市企业提供专业化研究开发服务。着力引导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服务外包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推行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科技评估等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力争“十三五”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达到35%以上,有研发活动的达到30%以上。实施产业集群科技创新工程,完善科技研发平台布局。2.提高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健全技术市场交易体系,鼓励各类科技研发部门、高等院校面向全市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研究中心等面向市场提供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产学研互动的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推进中国科学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滨州中心建设。3.扩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范围。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各级检验检测机构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提供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技术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完善滨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平台建设,构建全市网格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体系,用足用好“创新券”政策,不断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水平,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4.增强创新创业孵化能力。加快专业化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着力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服务能力。优化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鼓励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高等院校建设大学科技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孵化器体系。5.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加快培育和引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滨州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利用、检索分析、产业导航、转化交易、评估投融资、托管、运营等增值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引导集群产业知识产权合理布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培育一支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6.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挥市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市产业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新金融业态发展,探索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面向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直接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以及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科技创新服务。完善投融资担保机制,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7.鼓励开展综合科技服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积极培育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二)鼓励众创空间发展。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举措,可以有效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1.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建设一批众创空间。2.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3.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4.加强众创空间的对外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内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对外合作和国际化水平。三、落实相关政策1.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并可享受省市财政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政策。对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2.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科技服务业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3.按照国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大型科学设备进口、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平台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科技服务的大型科学设备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4.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实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对科技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科技服务业,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研发设计、创业孵化、科技信息等科技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5.支持各类投资机构面向科技服务业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设立的投资种子期企业的基金、初创期企业的基金,落实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50%让渡、25%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6.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对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助,用于技术培训、专家咨询、项目研发和设备购置等。8.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9.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优化发展氛围1.建立由市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发展、商务、统计、工商、质监、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势集成和政策的配套联动。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优化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科技服务业行业的管理、统计监测和指导服务。3.围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鼓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的宣讲培训,并定期组织金融、管理等领域国内高水平专家对科技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培训。4.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科技服务机构及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服务成果和案例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滨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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