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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意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一项基层基础工作。《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主要体现,为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标志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深刻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创新思路,健全机制,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成效,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明确范围,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按《办法》中居住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区)居住、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或死亡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管理,规范居住证的申领及管理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实现以登记促管理的工作效果。(一)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在实施中要准确把握以下认定标准:1.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3.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用(聘用),也包括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4.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5.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二)加强居住证管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1.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2.居住地址变更。流动人口在县(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可以不换领居住证。在跨县(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3.居住证换领和补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四、统筹落实,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形成整体合力,统筹抓好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按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推动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等政策;流动人口可在我市按规定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人口学生同等对待。五、加大力度,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相关配套政策及法律责任等,增强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掌握和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申报义务,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自觉申报,主动督促。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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