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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推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统计局(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队:为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局推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统计三项制度,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水平,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为提升滨州统计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完成统计三项制度制定工作。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统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工作要求(一)推行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2.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统计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统计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滨州统计信息外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编制统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编制《统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4.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规定”,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统计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5.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编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滨州统计信息外网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6.编制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统计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7.编制统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根据《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统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8.强化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实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9.做好统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布统计“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10.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滨州统计信息外网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本部门执法信息。(二)推行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制定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统计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2.规范统计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统计执法各类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3.推行统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统计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4.强化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三)推行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制定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制定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2.加强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3.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统计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4.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明确审核内容,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5.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根据统计执法的特点,编制《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系统的规范法制审核行为。三、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结合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推行统计三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实施。(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6日-11月30日)在市政府推行三项制度统一部署下,按照省统计局的要求,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15日)对统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市法制办。滨州市统计局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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