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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全市安监系统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安监局对所属单位、县(区)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属单位及乡(镇、办事处)安监机构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二)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实施情况;(三)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四)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五)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六)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七)宣传安全生产法治理念,营造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氛围。第五条考核评议分为考核和评议两部分: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询问等方式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标准见附件2);评议采取随机电话或集中问卷相结合方式进行。第六条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由考核和评议分值相加(考核满分90分,评议满分10分)。总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者为合格,不满80分者为不合格。第七条考核评议在考核评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名单见附件3)。第八条考核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于11月底前进行,各县(区)安监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及开展考核评议情况应当于1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第九条各县(区)安监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考核评议结果实行公示和通报。被考核评议单位在公示期内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请复查。考核评议委员会可以视情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评议结果。第十一条考核评议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评议为优秀,成绩突出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上级安监部门报请政府或政府人事部门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二条考核评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申报省以上先进单位的,当年考核评议结果必须达到优秀等次;凡申报市级先进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或合格等次。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3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和考核评议委员会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经研究决定,成立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和考核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评议工作。名单如下:主任:刘学俭(党组书记、局长)副主任:李如山(党组副书记、安科院党支部书记、市安科院院长)李宁(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景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安祥(党组成员、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守民(党组成员、副调研员)贾树民(副调研员)刘建森(市安科院副院长)任立东(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军(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徐晓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刘宏伟(市安科院副院长)成员:张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宝亮(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王建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顾崇友(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云(应急中心综合科科长)方振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科长)李旭东(综合监管科科长)马芳(统计信息科科长)朱树美(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景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朱树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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