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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慈善义工、慈善义工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壮大慈善义工队伍,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全面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第二章慈善义工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慈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第四条滨州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慈善义工工作,各县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各慈善义工组织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义工分会的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慈善义工和志愿服务工作的档案;(三)负责慈善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四)负责为慈善义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第六条慈善义工组织招募慈善义工参与志愿服务时,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义工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慈善义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七条慈善义工组织安排慈善义工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慈善义工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慈善义工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慈善义工组织安排慈善义工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慈善义工开展相关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慈善义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八条慈善义工组织应当对慈善义工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慈善义工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九条慈善义工组织安排慈善义工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慈善义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慈善义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一条慈善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慈善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慈善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慈善义工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志愿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志愿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三条慈善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慈善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慈善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慈善义工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慈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体力、知识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第十五条慈善义工可以参与慈善义工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慈善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五)年从事志愿服务达48小时以上。第十七条慈善义工的登记(一)慈善义工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访问指定的网站进行登记,也可以到公益组织处实地登记。慈善义工提供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慈善义工进行审核;(三)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对符合慈善义工登记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发放《滨州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慈善义工档案。第十八条慈善义工的注册(一)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对登记的慈善义工进行志愿服务基础培训;(二)慈善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慈善义工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三)慈善义工成功注册后,由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发给慈善义工证和慈善义工标志卡。第十九条慈善义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慈善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的权利。第二十条慈善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二)接受慈善义工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时,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三)慈善义工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义工组织或者服务对象。(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五)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六)不得以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每名注册慈善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滨州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第二十二条各级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慈善义工终身档案》,慈善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第二十三条依据慈善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滨州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滨州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第二十四条慈善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慈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第二十五条注册慈善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慈善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慈善义工证和慈善义工标志卡;注册慈善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慈善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慈善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志愿服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慈善义工、慈善义工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二十七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慈善义工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慈善义工的隐私。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厉行节俭。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二十九条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慈善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要求志愿服务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慈善义工根据慈善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慈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慈善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慈善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慈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一条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因慈善义工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义工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义工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冒用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慈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慈善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慈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四条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慈善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慈善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义工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经市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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