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滨财发〔201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滨州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滨办发[2016]45号)、《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滨办发[2016]46号)、《中共滨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滨发〔2016〕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全市人才引进、培养、选拔、管理、奖励、服务等方面的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议并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做好下年度人才增量预测,研究调整专项资金投入,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落实;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预算,统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投资基金,核拨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优秀人才(团队)奖补1、对入选两院院士等各类本土优秀人才,给予个人和培养单位一次性奖补。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对专家本人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培养单位30万元;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对专家本人发放5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培养单位10万元;入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培养单位5万元。2、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对专家本人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引进单位30万元;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对专家本人发放50万元人才津贴,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引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奖励引进单位5万元。对引进的海外人才获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的,分别给予专家本人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参照《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鲁人组发〔2016〕34号)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3、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其中,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全职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基金支持。4、对全职引进的各领域重点人才给予奖励。对全职引进的市外国家级、省级医疗卫生、教育教学、文化体育、工程技术、现代农业、科技服务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准),并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管理期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人才津贴。对特需人才,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全职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及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才津贴。5、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对管理期内“十佳滨州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佳滨州创新型企业家”“十佳滨州青年拔尖人才”“十佳滨州首席技师”“十佳滨州乡村之星”“十佳滨州名医”“十佳滨州名师”“十佳滨州文化英才”“十佳滨州和谐使者”“十佳滨州现代服务业人才”“十佳滨州创业明星”“十佳滨州金融之星”“十佳滨州乡镇农技人员”等,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人才津贴。对管理期内“滨州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人才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滨州市优秀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举办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评选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举办全市技能大赛,从优秀选手中评选“滨州市技术能手”,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才津贴。每年评选一次“滨州市突出贡献技师”,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300元人才津贴。以上对优秀人才的奖励,与《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7〕05号)中创业典型人物奖励不重复享受。6、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社会保障号码为准),第一年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人才津贴,以后根据发挥作用情况逐年分别提高100元、50元,期限5年。7、对人才创新研发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同级财政分别按奖金数额1∶2和1∶1的比例给予奖励。8、对在滨申报入选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的国内外人才,管理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二)人才项目奖补9、对评选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每个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10、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智力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引智项目的,给予与国家和省相同的资助;入选市级优质引智项目的,重点项目、常规项目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11、对初始人才创办企业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标准,给予奖补。12、对用人单位选拔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到国外进行培训交流的,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其中对访问学者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各级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型人才招聘和智力对接活动,市财政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三)人才载体建设补助13、对研究院进行资助。对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建成后经第三方评价绩效优秀的,每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14、对“众创园”、“创客空间”、“创业大学”、“星创天地”、创业孵化器(基地、园区)等创业载体进行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大学生示范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30万元资助。对新建立的经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15、对各种企业人才平台载体进行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16、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进行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17、对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四)人才服务基层补助对参加“人才服务大集”、“专家大讲堂”市级专家(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服务对象不少于15人),给予每人次100元补助。支持各类实用人才走进农村、企业和社区,为基层一线服务,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五)人才开发的其它支出和人才工作经费包括举办人才培训、招才引智、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大赛、人才健康查体、人才休假考察及人才评选、人才走访慰问、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工作宣传等活动和工作经费。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除明确发放给个人的部分外,其余一律不得发放给个人。本办法所指的资助、奖励,全部用于单位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指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所需水、电、燃料、原材料等运行经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印刷费、设备租赁费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不得发给个人。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每年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计划,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第七条资金拨付。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市委组织部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其中,对个人的奖补和人才开发的其它支出拨付给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发放落实;其它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第八条在年度执行中因政策、制度等变化造成专项资金支出发生变更的,增加支出时,经批准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撤销项目时,资金缴回市财政。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九条绩效目标。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到2020年,打造优秀人才和优质劳动力富集地带,跨入全省人才强市行列,人才总量达到84万人,人才资源占人力资源总量的比例提高到2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数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人才发展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人才贡献率明显提高,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一)通过对优秀人才(团队)奖补,对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进行奖励,吸引各类人才来滨创新创业,激发本土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激励企、事业单位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省级以上人才,实现省以上高层次人才逐年增加。(二)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对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进行配套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外国智力和项目,针对性破解全市产业发展方面的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取得先进创新成果。(三)通过对重点实验室等人才载体建设的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平台载体建设力度,提高企业科技研发水平,使国家级、省级人才载体所在企业的科技投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3以上,实现省级以上人才载体逐年增加。(四)通过设立人才服务“春风计划”补助,激发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人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工作热情,引导人才智力向基层一线流动,推动人才服务“春风计划”健康开展。市委组织部按二级项目组织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内容,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委组织部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实行人才政府津贴“储备金”制度。对管理期内人才绩效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年底按照全年总额的60发放政府津贴,40部分预留市财政。管理期满绩效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第3年年底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以前印发的相关人才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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