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认真做好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四、办理程序开发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规划部门申请用地性质变更,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强制性内容且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土地出让金差价,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土地用途与房屋性质不一致小区名单,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强制性内容且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规划部门参照前款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平均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实际土地用途进行不动产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不动产转移时按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的程序办理。土地评估费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五、土地使用期限按本通知办理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其中出让土地变更用途的,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用途变更前土地出让日期;划拨土地变更土地用途和变更使用方式的,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房屋建成时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其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另行制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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