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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现对我市部分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在电力生产企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我市电力生产企业(含国家统调电厂即国家能源局系统监管的入网电力企业、地方热电联产企业、企业自备电厂等)装机容量居于全省前列,在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的指导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电力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在通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方面,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通信行业领域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在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监管方面,各乡镇(街道)成立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省政府授权,切实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力度。四、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为坚决遏制我市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事故多发的势头,各部门应依照以下原则开展监管工作。(一)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根据“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由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牵头打非;(三)前置涉及多个许可事项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第一个实施许可部门牵头打非,承担打非第一责任单位责任,其他负有许可职责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负责依法牵头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行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因工作失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滨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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