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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重要基础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按步骤落实到位。二、明确比例,落实资金。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仍参照现行比例由市(含省对我市补助,下同)与各县(区)财政分担。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邹平县由市负担54%,滨城区、博兴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5县(区)由市负担90%,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4县(区)全部由市负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邹平县由市负担60%,滨城区、博兴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5县(区)由市负担80%,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4县(区)由市负担95%。三、分工协作,抓好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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