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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要求,认真做好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以及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深入组织调查摸底,限期督促返还。修订完善保留的4类保证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施,加快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构建信用体系约束新机制。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二、职责分工(一)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外的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级要求,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二)各县(区)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三、主要任务(一)继续清理返还。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和“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做好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摸底返还工作。对发现的违规收取的各类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立即全部返还到位。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二)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继续做好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清理废除工作,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保留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三)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上级有关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建立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发现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市直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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