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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局属各科室、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滨政办字〔2017〕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办发〔2017〕21号),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滨州市政府办公室《滨州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暂行规定>办法》(滨政办字〔2017〕91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办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一、信息采集与提交(一)责任主体:各县区安监部门和市局各科室、单位,其中各县区安监部门采集的信息根据监管职责分别报市局各科室、单位审核确认。(二)采集内容及分工:采集的内容共分四类,分别为因失信需要进行联合惩戒、拟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黑名单”管理的信息。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责任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以上情形分别由各县区安监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2、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且存在以下行为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年内累计发生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情形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市局各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负责采集。3、符合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6)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7)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8)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以上情形分别由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4、符合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死亡1人或《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较大涉险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撤出作业人员及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等行政执法指令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6)无证、证照不全、借用他人资质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7)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8)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3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严重文件要求,加强监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切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有效实施。请各县区安监部门和市局各科室、单位于9月15日前,将联络人员名单报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朱树美联系电话:3656016邮箱:bzajjzfk@163.com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2、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申请表3、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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