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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延期至2027年9月30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恶劣气象海况条件下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沿海港口水域(包括海港港区、套尔河港区、大口河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海况是指大风、能见度不良、大浪、冰冻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第四条气象海况信息以气象部门、海洋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无实时气象海况信息时应当以实测获取。第五条实施和解除禁(限)航交通管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传真、甚高频广播等形式发布。相关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执行,港航、引航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大风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风力在蒲氏6级以下时,船舶按其核定的限制开航风级航行和作业。(2)风力达到蒲氏6级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3)风力达到蒲氏7级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4)风力超过蒲氏7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第七条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拖带船舶、试航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第八条大浪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浪高2米以上不足3米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拖带船舶、试航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2)浪高3米以上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第九条港区水域被浮冰覆盖且浮冰厚度达到15厘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第十条遇到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情形,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上交通管制办法》实施。第十一条船舶在抢险、救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需紧急进出港、靠离泊的,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滨安发〔2012〕15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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