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规定和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滨州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有关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要求,对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是提高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技巧和能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公平审理案件,有利于通过庭审以法释理、辨明是非,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调解和生效裁判的履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基本要求。我市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专门制定下发文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我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作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考核指标的主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综合考核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但是,就全市目前行政应诉工作现状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行政应诉能力不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非常突出。此项工作在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年省对市经济社会综合考核中作为定性指标,我市的考核等次为“一般”,影响了全市整体考核成绩。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应诉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正视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等作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二、明确工作要求(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安排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二是全程参与案件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庭审前,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做到“应诉不应付”。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声”。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发挥案件警示、启示作用,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三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和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应诉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二要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技巧和能力。三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点选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岗位;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一定的办案、出庭应诉误餐补助。(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一是落实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推进措施,畅通沟通联系渠道,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开展。二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在集中应诉培训、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提升行政应诉能力。三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被诉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配合协作,强化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的通报与分析,推动生效行政裁判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建立“月分析、季通报”制度。每月15日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完成对上月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的汇总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五是落实行政应诉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制度。实行“半年总结、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部门、市直各部门每半年将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本级法制机构。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每年1月10日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二)建立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及备案制度。一是实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应诉材料后,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汇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拟出庭负责人名单,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提出出庭意见和建议。二是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被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三是建立行政应诉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每月初将本月行政案件排庭情况、上月开庭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上月行政裁判情况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区)法制机构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情况做好行政案件相关工作的跟踪督办。四是建立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被诉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安排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三)建立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工作机制。实行定期观摩庭审和集中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的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典型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应诉技巧和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能力提升工作方式,采取平时学习与集中培训观摩庭审相结合的方法,突出特点与实效,认真组织针对性、时效性强的观摩培训和案例研讨活动,扎实落实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工作各项具体任务。(四)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根据工作需求和形式要求,2017年下半年,坚持每月通报一次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平时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和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通报情况要具体明细到每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以及履行案件生效裁判的具体情况等。行政应诉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要突出重点,主要内容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五)建立行政应诉督导评估、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实行行政应诉工作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市政府成立行政应诉工作督导组,定期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进行专项督导评估,重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落实。每年年底,组织专业人员对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分析评估。二是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三项内容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日常考核台账,定期调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查看文件资料、查阅有关记录、审核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实地检查督导等方式,科学公正评价工作,推动行政应诉各项工作的落实。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强化对省对市考核指标的结果运用,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省对市考核指标落后的,在追究相关市直单位责任的同时,将具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特别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三项工作为内容的“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特殊要求,规定“因主观原因落实不到位,连续两年考核成绩扣分严重或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滨考办〔2017〕1号)。每年年底,市负责考核的责任部门都要将考核情况特别是涉及责任追究的有关具体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考评办公室。(六)建立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一是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本区域有关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邀请专家学者或法官及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行政案件进行评估、解读,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作用。二是落实《滨州市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诉讼败诉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分析被诉的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三是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要通过行政诉讼中发现的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四、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研究解决方案,分管负责人更要靠上抓紧抓好。要定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按照“实质性化解”和“案结事了”的要求,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的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加强考核评价,着力推动行政应诉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二)加强沟通,强化协调。要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强化信息沟通与分析研判,健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要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制度、改进措施的意见、建议,督促执法部门及时整改。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里要求,抓好行政应诉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应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进一步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列入市级考核评价中,考核结果将作为加强班子建设,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让干得好的有体现,干不好的有惩戒,并制定考核结果运用的具体规定。工作中通过督导考核,重点推动沟通协调、备案报告、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等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着力推进行政应诉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