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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6〕22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1号),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障待遇等工作。三、细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培训、管理、考核、晋升、装备配备等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常态化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推动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走上制度化轨道。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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