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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敦促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基本原则。———巡查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两年对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巡查一遍,对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市属开发区实施先行和重点巡查。巡查工作延伸至部分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每个县(区)的巡查时间原则不少于半个月,市属开发区巡查时间原则不少于1周。———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检查工作不落实、有部署无落实等问题,力促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巡查人员组成(一)市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2-3个巡查组,每组5-8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科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联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对我市的巡查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巡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市委、市政府与市安委会做出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巡查组做好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等督办工作。(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三)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巡查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巡查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安委会工作安排情况;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及执行等情况;4.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5.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6.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等情况;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9.安全生产“三个不能代替”“四个不能省”“五个抓好”工作落实情况;10.深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实施“精准治安”,打造安全生产“精品工程”,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情况;11.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四非”整治及“两站”“一室”“三员”建设情况;12.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二)巡查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县(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1.听取被巡查县(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2.列席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县(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6.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三)巡查工作程序。1.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后,向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县(区)、市属开发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4.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5.被巡查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审核;6.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作为被巡查县(区)或市属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使用和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四、组织领导(一)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二)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被巡查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三)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巡查县(区)、市属开发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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