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44号)和《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编〔2014〕69号),设立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1.取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职责。2.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核职责。3.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职责。4.取消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职责。5.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二)转移的职责1.将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2.将科技规划战略研究评估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3.将科技报告分析研判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三)加强的职责1.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2.加强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监管职责;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全市技术市场建设。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创新政策;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驱动考核评价机制,指导、推动、督促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三)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四)负责制定市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软科学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铝产业、纺织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海洋、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建设。(七)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加强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负责全市与清华大学的合作协调工作,承担全市与清华大学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加强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十四)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应急管理、督查督办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本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考核奖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三)政策法规科(挂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政策,承担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科技工作调研;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推进产学研合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拟订促进军民融合的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四)科技创新综合科(挂纺织产业科技科牌子)组织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承担全市科技创新考核;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情况调度分析,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拟订纺织领域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应用示范、科技服务及创新载体建设等科技计划,承担项目过程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及科研机构引进、科技统计,组织申报相关领域国家、省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五)规划发展科(挂铝产业科技科牌子)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布局;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拟订全市基础研究、科技条件建设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计划;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科技创新方法推广等基础性工作;承担相关科技统计、科技评估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科技经费配置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布局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负责我市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市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铝产业领域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应用示范、科技服务及创新载体建设等科技计划,承担项目过程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及科研机构引进、科技统计,组织申报相关领域国家、省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指导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金融工作,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参与实施重大科技人才工程,指导有关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工作。(七)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挂海洋科技科牌子)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及社会发展、海洋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承担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农村与农业领域、社会发展领域和海洋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五、其他事项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2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