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第十一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滨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滨州市中小企业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滨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滨州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滨州市中小企业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滨州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公布为“滨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四章示范基地扶持第十四条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基地重点支持。第十五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国家、省重点扶持。第十六条对示范基地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发挥示范作用,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创业政策和服务措施的支持。第五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十七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初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滨州市中小企业局。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滨州市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第二十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被证实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测评,且拒不改正的。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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