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44号)和《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编〔2014〕69号),设立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的职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品牌建设。(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2.按职责分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3.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五)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六)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七)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荐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统计、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商文化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组织实施本市系统的表彰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三)财务装备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执行财务预算和汇总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装备、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四)法制与监督科负责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考核。(五)市场管理科拟订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措施、办法;按职责分工承担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职责;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化肥、农膜、农机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机动车交易和非法倒卖、拼装、拆解报废汽车违法行为。(六)商标管理科拟订商标管理和保护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组织认定市知名商标,推荐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组织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品牌建设。(七)广告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承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负责指挥、调度全市“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运行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九)网络交易管理科承担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监管平台的应用;组织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十)合同管理科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依法查处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推荐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直属和派出机构(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主要职责是:拟订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承担登记管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实施规定范围内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公示信息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本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研究分析;组织指导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抽查及经营异常状态(名录)等工作;组织指导本市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与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应用机制。组织指导对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等重大专项的督导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标准、体系、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推进工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市场主体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内设企业登记注册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综合监管科。(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挂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支队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承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执法工作;负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经济违法大要案件,协助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反假币、禁毒、打击走私等相关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负责上级业务部门交办案件及大要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内设综合科、办案一科、办案二科、办案三科。(三)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依法参与对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经营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五、人员编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县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县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1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科级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名。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六、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七、其他事项(一)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10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空出一个收回一个。(二)推进执法职责下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省、市国有投资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直销企业、市属单位的管辖,以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挂牌督办或交办案件、跨县(区)案件的查处。其余经营者及经营行为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管辖,实行属地管理。八、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