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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44号)和《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编〔2014〕69号),设立滨州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林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执行,强化湿地保护和管理。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办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承担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六)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审核和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审批;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审查、申报林木良种;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查处林业重大案件;承担市政府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九)负责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省和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十)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林果产业化发展,指导各级林果业协会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接待、督查、计划生育、安全、保密、信访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三)规划财务科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指导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市级林业部门预决算,提出林业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四)林果产业科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花卉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花卉生产及名特优品种的引进、开发和利用;指导果品经营、加工及林产品开发利用;协调、指导荒滩、荒山综合开发;指导、协调各级林果协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发布林果业市场信息,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审查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指导境外森林资源开发与合作的有关工作。(五)造林绿化科(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监督与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协调跨县(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与推广工作;承办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技术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全市林业科技队伍建设;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六)资源和林政科(挂湿地保护科牌子)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监督与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承担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分办、协调、督办和办理结果的统一送达工作;承担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提出市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承担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和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四、人员编制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区)林权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市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二)关于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三)关于野生动物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六、其他事项(一)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正科级行政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8名,配备局长(支队长)1名、副局长(副支队长)2名;受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列入市公安局行政机关序列,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案件,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信访、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和省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二)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1名,今后随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后收回。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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