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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行为,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该作业作为建筑施工一部分,须接受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申报。未经安装申报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安装使用。三、产权单位办理安装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表》(附件1);2、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备案证书;3、产权单位诚信考核合格证书(使用自有设备的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4、安拆人员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5、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以上资料须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验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四、高度超过50米的玻璃幕墙等达到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工程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作业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一部分,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五、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数量、完好性、安全锁有效标定、重要部件维修保养记录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安装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不符合的不得安装申报和安装使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检。六、同一工程项目使用多个产权单位高处作业吊篮的,应由各产权单位分别办理安装申报;同一工程项目分批次使用同一产权单位高处作业吊篮的,应由产权单位分批次办理安装申报。七、安拆高处作业吊篮时,安拆人员应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且不少于4人。施工作业时,吊篮内操作人员严禁超过2人(其中1人须持有效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证书),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八、高处作业吊篮的产权备案、安全检验等工作参照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滨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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