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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现就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建设、监理、出租、安装和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参加)联合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二、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联合验收表(附件2);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7、安拆及检验过程拍摄的影像资料。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三、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相应位置盖章,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负责办理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由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附件:1.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联合验收表3.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联合验收表附件3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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