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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沼气安全检查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所称农村沼气安全检查是指对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农村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检查。1-3农村沼气安全检查工作列为全市农村能源部门日常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督导宣传,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检查时间及方式2-1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池负责人每月应当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2-2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农村沼气安全开展一次检查。每次检查数量:户用及联户沼气至少10个村,每村10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至少1个;农村沼气服务网点至少5处(沼气区域站或县级服务站至少2处)。每季度末应将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第三章检查范围、人员3-1本辖区内历年来的农村户用沼气、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沼气服务场所。3-2参与检查人员有县区能源环保工作人员、所有服务网点人员、乡镇村沼气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池所有人、负责人。第四章检查内容4-1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小型沼气工程)。4-1-1主体工程应按工艺和管理要求规范建设。4-1-2工程投料启动前、维修使用前应经过试水试压。4-1-3输气管道和沼气用具应保持气密性和畅通性。4-1-4进料口和水压间应加盖。4-1-5灶具、灯具安装位置合理,应远离易燃物品。4-1-6应及时更换脱硫剂,保证脱硫设备有效性。4-1-7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1-8农户应有沼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理知识。4-1-9应张贴安全使用操作规范。4-2大中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4-2-1工程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无漏气、排空等安全隐患。4-2-2输气管道应装有阻火器和冷凝排水装置,应对管网和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查维护。4-2-3原料堆放无安全隐患。4-2-4发酵池、集污池、调节池、沼液池及观察井、观察口应加盖或加护栏。4-2-5建筑物、构筑物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急救设施、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4-2-6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2-7应有明显防火、危险等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随便出入。4-2-8应张贴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4-2-9设备应有定期安全检查保养制度。4-3沼气服务场所。4-3-1应制定安全操作制度。4-3-2无火灾和其它隐患,库房安全防火措施和设备应齐全。4-3-3发酵原料和沼渣沼液储存池应安装防护装置。4-3-4危险地带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4-3-5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制度。4-3-6交通工具应定期维护,正常运转。第五章检查要求5-1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5-2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5-3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沼液沼渣抽排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应驾驶资格证书。5-4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5-5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农村沼气工程维修或报废工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公司来承担。5-6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7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5-8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统计工作,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安全检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5-9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对沼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完整存档备查。5-10县级及以下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按照《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与沼气生产建设责任主体,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宣传和检查工作。5-11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制度,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请求紧急救援。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工程安全检查表2.大中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安全检查表3.农村沼气服务场所安全检查表4.农村沼气安全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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