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州市分行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政策文号:滨粮发〔2017〕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成品粮储备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食。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成品粮储备遵循“保持规模、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第五条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监管,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承担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运作。承(代)储企业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服从政府调控需要。第二章建立第八条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市级成品粮储备规模3200吨,全部是特一粉。第九条市级成品粮代储企业的选择确定,遵循有利于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仓储设施完备、经营管理状况和资质信用良好的粮食加工企业和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市级成品粮代储企业。承储企业要与代储企业签订《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合同》,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第十条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并经QS质量体系认证。第十一条市级成品粮储备包装规格为每袋5~2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第十二条市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贷款解决。市农发行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负责对承储企业库贷挂钩、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市级成品粮代储企业常年经营的成品粮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合同》确定的储备成品粮数量,并符合相应品种要求。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并悬挂市级成品粮储备专牌。成品粮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要求。第十四条承(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五条市级成品粮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藏技术要求,按月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第十七条代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必备的成品粮检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化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市级成品粮储备。第四章轮换第十八条市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代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第十九条市级成品粮储备不得架空轮换,必须按照先轮入,后轮出,不得轮空的原则进行轮换。第五章动用第二十条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报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第二十一条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动用。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出库,出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以及出库费用由财政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第二十二条承(代)储企业在执行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好运输车辆、设备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市级成品粮储备“调得动、用得上”。第六章补贴第二十三条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市级成品粮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00元。市级成品粮储存占用贷款由市财政据实补贴利息。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贷款利息、保管费用预拨给承储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并对成品粮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章考核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为承担市级成品粮储备的代储企业。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为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轮换、执行《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合同》等情况。第二十六条考核依据为《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及本办法等。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单位共同进行。第二十八条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各代储企业承储规模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监管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市级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上报市级成品粮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第三十条加强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监管,定期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对代储企业在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计划。(一)虚报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二)市级成品粮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成品粮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五)发现存在成品粮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六)其他违反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滨州市市级储备面粉代储合同合同号:甲方:山东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乙方:甲方购买乙方包装特一粉吨作为市级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储备面粉”),乙方对储备面粉自愿代储。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责,经友好协商,按照《滨州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储备面粉所有权属滨州市人民政府,甲方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权,在本合同中行使存货方权利义务,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代储职责。第二条储备面粉质量标准为国标特一粉,数量净重为吨,采用包装储存,规格为公斤/袋,共袋。第三条保管要求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乙方要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明显位置悬挂市级储备面粉标志牌,严格执行查仓制度,做好查仓记录。3、乙方要及时轮换储备面粉,要求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同规格轮换,生产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并附有检测合格证明或证书,证明或证书要及时报送甲方。4、保管期间,乙方确保储备面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5、储备面粉出库时,乙方要及时安排装车,并承担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第四条管理和检查1、甲方有权对储备面粉的数量、质量、轮换情况等随时进行抽检。2、乙方随时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安排的各类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条价格与费用1、储备面粉实行“先储备后轮换”的办法,轮换只是对该批储备面粉的推陈储新,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动,对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担保及保证1、乙方对所代储的储备面粉要提供相应担保措施。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面粉价值10%的履约保证金万元,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第七条成品粮储备为政府行为,事关国家粮油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动用储备面粉,不得用储备面粉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合同期内,除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储备面粉损失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储备面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要按照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要求及时予以补齐。第九条甲方有权随时调用全部或部分储备面粉,乙方保证按要求无条件安排出库,乙方要对出库的储备面粉质量、规格、品种负责,如发现以次充好,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无论是合同期满调出还是甲方按需要调出储备面粉,乙方都应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第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储备面粉实际库存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数量;2、储备面粉质量达不到国标特一粉标准;3、擅自动用、挪用储备面粉;4、不接受甲方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检查;5、不执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年,合同到期或储备面粉全部调出,合同终止。但本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续展。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山东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合同签订地:山东滨州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