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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三)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人民调解组织邀请,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五)办理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六)在村(社区)综治办建立专门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村时间等,每月至少在负责的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第七条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前,法律顾问所在机构应当依照行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第八条法律顾问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该顾问单位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填写《滨州市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制定年度法律服务计划,并交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存档。第九条法律顾问要根据村(社区)的法律需求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力求服务内容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第十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行现场服务和及时便民服务相结合制度。法律顾问每月在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不低于8小时。除在现场服务时间外,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紧急问题和事项,应采取灵活方式及时处理并保证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事)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事)件的解决。第十二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法律顾问不得就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炒作。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将提供服务的村(社区)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结果以工作日志(见附件2)和工作台账(见附件3)的形式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在工作日志体现,并应记录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经办人)、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备回访。工作台账为提供服务事项的汇总,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并归入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第十四条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工作档案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及时向顾问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征求顾问单位意见,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总结随考核材料一并报考核机构。第十六条法律顾问若发现服务的村(社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该村(社区)负责人指出,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及补救措施。第十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及时将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认为应予改进和纠正的普遍性问题汇总报告乡镇(街道)。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知悉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其他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说明原因。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顾问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并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完成法律服务。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与顾问单位协商,及时做出处理并指派或协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二)合同期限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现场服务3次(含)以上,也未协调其他人员现场服务的;(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四)服务质量较低,顾问单位评价较差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职责的。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律顾问。第二十三条担任法律顾问经考核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将每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情况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包括:(一)法律顾问合同(协议);(二)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三)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四)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材料;(五)双方另行协商提供有偿服务的协议与收费凭证;(六)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不得向顾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依照本规范规定及顾问合同约定的收费事务,应参照有关收费标准酌情减少收费。有偿服务的应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与村(社区)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第二十六条滨州市律师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探讨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滨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滨州市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2、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3、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账4、村(社区)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参考文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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