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政策文号:滨财发〔20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和山东省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第三条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县(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主体,市财政给予引导性支持,引导县(区)政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健康发展。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共财政、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桥梁、渡口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竞争性交通领域。第六条资金分配。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单独安排;其余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农村公路通车里程、使用6年以上的农村公路里程等。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七条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工程要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及预决算审核制度,强化资金支付的约束性。要严格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直接支付,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各县(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交通工程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对未经预算和决算审核的工程,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项目管理,并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建议,由财政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方。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要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1日。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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