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促进生态滨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环境保护专项业务,完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目标和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市级环境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营项目;(二)市级迎接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核查开展的支出项目;(三)市级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和运行项目;(四)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环保项目。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审核。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同时提供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说明(含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环保局要先报市政府审批。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第四章信息公开与绩效评价第七条市环保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把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市环保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九条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资料。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视情况调整或撤销。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环保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由市环保局提出变更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1日。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滨州市财政局2017年4月12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