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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市直属各学校(托幼机构):现将《2017年度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度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方案学校(托幼机构)卫生是最重要的民生之一,事关学生(幼儿)健康权益、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稳定大局,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依据有关学校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联合开展2017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暨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二、监督对象与职责分工(一)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监督的对象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对辖区内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学校登记造册。(二)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职责为:1、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8、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规定,对学校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建立等进行技术指导。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监督和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三)教育部门职责:一是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三是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课等形式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特别要做到不饮用生水、不饮用水源不明的水、不与他人共用容器饮水;四是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和完善卫生安全保障机制,并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学校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求(一)管辖范围及监督频率实行属地管理。要进一步明晰职能分工,推动全市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滨州学院、滨州职业学院、滨州技术学院、滨州市体育学校、山东省北镇中学、滨州市第一中学、滨州市实验学校、滨州市特殊学校、滨州市实验幼儿园等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工作由所在辖区的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当前,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好乡镇卫生监督执法的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辖区内监管区域的合理划分,确保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监督检查于春、秋季开学后2个月内实施。建立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建档率达到100%。中高考前夕,还要对承担中高考任务的学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对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水质、供水设施管理、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供水水源防护等情况做好监督工作,杜绝学校介水传染病的发生。随着经济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使用了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进行过滤、消毒等处理,旨在改善学生饮用水水质,但也由此带来了新的隐患。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因诺如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生活饮用水、食品导致的感染性腹泻爆发流行,学校(托幼机构)更是重灾区。国家疾控中心在其官方网站设立了诺如病毒专栏,提示诺如病毒目前没有疫苗,搞好饮水卫生、个人卫生和食品卫生是预防本病的关键。目前饮用水标准中,对病毒等微生物均没有规定,即使监测指标全部符合标准,也不表明没有受到诺如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因此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特别关注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及时调整监督内容,防止新的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为此作如下特别规定:1、鼓励学校有益于供应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但是供学生饮用的生活饮用水,包括直饮水,未经彻底消毒或者加热烧开,不能直接供给学生饮用。2、学校应当提供充足的开水供学生饮用。3、对学生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还应该对温控器是否正常和水温进行监测。(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要求,以“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五步骤”为核心,做好、做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步,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学校要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第二步,在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本校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学校要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第三步,各工作小组根据分工,结合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综合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至少包括: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第四步,对学生、教职员工、家长进行全面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第五步,按照前四步安排进行传染病控制工作,若无疫情发生时每学年开展一次桌面推演、应急演练,及时调整和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围绕上述工作的有关材料开展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四)对学校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进行监督,必要时参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或者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意见。(五)对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要求,做好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和卫生监测工作,对监督对象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评分,使分值成为反映学校卫生工作的真实指标,并作为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向社会公布要求另行规定)。第(一)—(四)项工作,参照附件1-3进行,第(五)项工作参照附件1-4进行。(六)学生健康检查监督各县(区)要依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取得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在依法执业、人员资质、场所条件、仪器配置、体检项目等方面的动态监督管理和学生体检质量控制的监督工作,每年定期对辖区的体检机构进行现场抽检。(七)监督情况处理根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八)信息报送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每所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通过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进行上报,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部门及时上报相关结果,把监督检查的相关文书和背景资料做好存档。其他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规定进行。(九)对照自查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方案要求,认真对照附表,做好学校卫生各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遇到问题时可提请本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帮助解决,并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学校卫生综合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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