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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定》《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督查机关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第五条决策目录应按照要求(见附件),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实施部门、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第六条政府应当按照《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党委全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会议确定的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后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并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第九条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各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政府办公室在征询意见完毕后,应及时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公示。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沟通衔接,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0日,按照《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征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后,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核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政府督查机关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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