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通报。第四章鼓励政策第十四条市和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第十五条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研发任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第十七条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九条各类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可采用现场考查、企业答辩、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7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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