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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决策依据;(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报告;(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报综合科。第五条综合科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公积金执法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可以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请中心主任安排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要求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综合科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会议参加人员。第六条主任办公会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七条市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起草和协调过程、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决策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宣读决策方案;(二)公积金执法科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四)分管主任发表意见;(五)中心负责人发表意见。第八条市管理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在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中心主任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任办公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出台前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第十条市管理中心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0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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