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为做好《通知》要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通知》颁布之日(2017年1月20日)之前经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已经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原则上仍依照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单位如不进行招标发包的,应当经发改部门批准。2017年1月20日之后经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二、分类管理(一)直接发包工程。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企业的,工程参建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通知“三、直接发包工作流程”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管理。直接发包登记证明和经备案的合同,作为承发包双方办理后续基建手续的依据。(二)招投标工程。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监督,并进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完成确定中标人后,由建设单位发出山东省统一编号的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依法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三、直接发包工作流程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确定承包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工程电子化登记。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上传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工程电子化登记,并将上传文件原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取得项目编号。(二)项目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工程电子化登记项目编号后,建设单位将下列资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加盖印章)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登记,具体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1、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资金到位证明;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它能证明其民营企业性质的文件;3、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4、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B证、在承包单位的社保证明及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监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总监任命文件、在承包单位的社保证明及项目负责人未达三个在建工程的承诺书;勘察、设计项目责任人的身份证、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注册证书、在承包单位的社保证明;5、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及在承包单位的社保证明(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至少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监理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且配备人数满足山东省监理机构人员定岗标准;勘察、设计项目组成员按行业要求配备);6、承发包双方拟定的工程量、价格及工期(服务期);住建部门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承包单位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等信息对照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及有关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对该项目承包的相关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出具直接发包登记证明并进行公布。(三)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直接发包登记证明后30日内与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四、严格审批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按直接发包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要强化项目登记资料和合同审查,保证项目登记资料与备案合同相符一致,要严格落实总承包负责制,严防肢解发包行为的发生。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直接发包工程的发包登记证明、经备案的合同、项目部组成人员等,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及时通报建筑工程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备案,各工程管理机构要将工程发包登记和合同签订、项目部配备等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要加强项目管理机构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要严格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发现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在岗履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3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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