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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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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17〕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济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升级为省级园区的请示》(济政呈〔2016〕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规划面积2.0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起金丰线,西至105国道,北起民生北路,南至新兴路。二、你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等要求,切实加强开发区的科学管理,明确新材料产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按照“高端发展、深度开发、精深加工”的产业发展思路,指导园区科学发展。坚持走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努力把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打造成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当地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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