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政施工企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05]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对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工作要求如下:一、市政施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政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各市政施工企业要健全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并于3月20日前将安全管理档案报送至市住建局城建科。档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类人员”名单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样式见附件)。三、各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内容有变更时,要求及时将变更后的新证书及复印件报送备案。四、不定期对各市政施工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证件不全或无证上岗等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附件: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例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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