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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4日 政策文号:滨水发〔201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水务(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农工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农林水牧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站: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6〕4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启动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明传〔2016〕39号)的要求,我省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现已全面启动,2月15日前为第一阶段,各市组织进行自查自纠;2月15日后为第二阶段,省委、省政府组成环境保护督察组,适时选择1-2个市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现场督察。为迎接省环保督察,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月19日至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动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滨州市水利局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水利局2017年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滨州市水利局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2.自查自纠情况周报表附件1滨州市水利局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根据滨州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水利部门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完成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任务,现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落实水利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二、自查自纠重点(一)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对下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8、《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11号);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1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网络化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三、时间安排(一)动员阶段(1月19日-1月23日)。成立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联络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二)自查自纠阶段(1月23日-2月10日)。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对照督察重点,特别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16〕8号)文的要求,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滨办字〔2016〕45号)确定的水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深入排查水利领域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和其它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帐,认真组织整改;对于协调联络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及时报协调联络办公室。(三)集中督查阶段(2月6日-2月10日)。市委、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及市直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督查督办。(四)总结阶段(2月10日-2月15日)。对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四、工作措施(一)成立领导机构。根据滨州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全市省环保督察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会议要求,市水利局迅速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自查自纠阶段的全面工作。(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滨州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滨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结合水利部门的具体实际,制定市水利局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三)全面落实任务。市水利局将把制定的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下发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并在全市水利局长会议及专题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四)加强督导检查。在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水利局将派出专门检查组赴县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各县区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督导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任务。(五)按时上报情况。各县区和有关单位于每周四下午5点前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周报表》;于2月9日前上报自查报告。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对照环境保护职责,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工作,补齐短板、不留死角。2、全面排查问题。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以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承担起水利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迅速开展全面排查,尽快摸清底数和隐患。3、全面深入整改。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漏洞,以及协调联络办公室转发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切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拖不靠,稳步扎实推进。4、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把接受督察作为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把配合督察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协调联络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于3个工作日内,报协调联络办公室;要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提前使问题得到暴露、得到整改;要加强调度、督导和指导力度,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的严肃追究责任。六、有关事项请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报联系人邮箱。自查报告于2月9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联系人邮箱。联系人:张迪联系电话:2219912,2219910传真2219959(自动)电子邮箱:binzhoushuiziban@163.com附件2:自查自纠情况周报表自查自纠情况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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