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属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72号)要求,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系指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本通知所称民营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系指非政府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开发企业,所开发的住宅和商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不得核准、备案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三、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凡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四、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自主确定发包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的,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数、资金到位证明及自主发包确定承包单位的结果及时报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发包方式、承包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至少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管理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工期、价格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备案时应提供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班子成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以及在承包单位的社保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六、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采用招标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同时,要依法强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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