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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突出问题导向,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加快补齐农田水利和农业节水的“短板”,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价格调整、技术推广、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二是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既要强化供水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也要强化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坚持因地制宜。针对水资源条件、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养结构等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改革方式。要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农村基层组织积极性高、群众意愿强的区域开展改革试点。四是坚持节水优先。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农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农业节水工艺,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总量,力争扩大灌溉面积,通过节水实现增产、增效、增收的综合效益。(三)改革目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起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或微利水平;农村群众节水意识显著增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并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农田节水灌溉工程体系和计量体系基本完善,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和农艺节水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普遍实行;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四)实施进度。根据我市农田灌溉和节水工程现状,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分两个阶段推进:1.第一阶段(2017-2020年):选择水源条件较充备、灌溉工程较完善、运行管护情况良好的引黄灌区、引河灌区和井灌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优先在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等部门实施的“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项目区以及已实施节水灌溉工程的土地流转区,先行推进改革示范片建设。新建项目要坚持工程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到2020年,全市改革面积达到337万亩。阳信县和博兴县作为重点实施县,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年度改革任务详见《滨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2.第二阶段(2021-2025年):总结归纳第一阶段经验做法,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具有滨州特色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到2025年,完成全部有效灌溉面积改革任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如期实现全市各年度改革目标和10年总目标。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一)加快农田灌溉工程建设。要利用好现有水利产业政策,找准农田灌溉工程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以高标准的农田节水灌溉工程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打好基础。1.引黄灌区。引黄自流灌区要重点加快推进干、支渠高标准防渗工程建设,配套完善斗农级渠系;引黄提水灌区要重点加快提水泵站、输水管道建设,完善农田灌排系统;沿黄县(区)鼓励合理利用浅层地下水,滨海县(区)探索科学利用地下微咸水,井渠结合、以井保丰。2.引河灌区。优化河道拦河闸坝布局,加快拦河闸坝新建、改建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现河道梯级开发,最大限度拦蓄雨洪资源;加快更新和配套引河灌排泵站、灌排渠系及输水管道建设,提高引河灌排能力。3.井灌区。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配套建设。大田作物区推广应用无井房射频卡控制管道输水灌溉,经济作物区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精准灌溉。4.小水源灌区。平原区推广建设小水源管道化灌溉工程,邹平山地丘陵区建设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广自流管道输水灌溉。(二)配套供水计量设施。科学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和计量设施,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配备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足配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现斗渠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可计量到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计量由管理机构负责,末级渠系控制范围供水计量由基层水管单位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负责,供水计量必须经计量点上下游供水(或用水)单位(或组织、用水户)共同核定认可。引黄、引河明渠灌溉斗渠以下的供水计量,可分摊至田块。引黄、引河管道灌溉可计量到每个出水口。井灌区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的计量方式。小水源灌区可采用“以时折水”、“以亩折水”等计量方式。(三)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措施。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应用水肥、水药、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合理采用绿色抗旱保水措施等,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调减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耐旱节水作物,增加需水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低耗水作物面积。三、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大型水利工程、跨县(区)水利工程、市属及主城区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非市属及主城区外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二)积极推行分类水价。区分不同的农业种植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科学制定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价格应达到微利水平。对按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加价制度。(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实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管理,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作为基础,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量年际变化剧烈的地区,可探索用水合同管理,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四)完善定价调价机制。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定调价机制。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四、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一)分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可视情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或分解到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二)分配农业用水水权。各县(区)要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测定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依据分配水量,向用水主体颁发水权证书。(三)探索水权交易制度。要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倡导农业水权流转,节余水量可转让交易,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水源条件、农田灌溉设施条件和农业种养结构等率先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试点。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在定额内用水的种粮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农业用水超出定额或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补贴程序。补贴对象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向上级用水管理组织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由上级用水管理组织审核后按程序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落实补贴。可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推行市场化管理的,可直接补贴到管理经营主体,管理经营主体向用水户计收水费要明确扣除补贴费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管理经营主体拨付补贴资金,也可通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的方式兑现补贴。(二)实行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奖励对象。指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和农艺节水,优化种植结构,工程维修养护到位、节水效益明显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奖励标准。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各县(区)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或工程奖励,有条件的可采取节水回购的方式给予奖励。(三)奖补资金筹集和管理。各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等多种渠道筹集。各县(区)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六、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一)组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组建具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要重视发挥乡镇水利站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充分依托农村基层组织,组织农民群众因地制宜成立用水管理组织;也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等专业化用水管理组织。(二)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资产收益归属权。推行“两证一书一台账”管理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向所有者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指导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与工程使用者签署《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协议书》、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及管护工作台账》。对于推行市场化管理的,重在落实管理权和经营权,提高管护效率。(三)实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优势以及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滨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导协调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同推进改革。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要重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乡镇政府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水权分配、基层用水组织组建和管理等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务,建立责任落实和工作机制。(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资金安排要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四)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的监督和考核。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省、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挂钩。市级将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督办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开通报县(区)工作进展,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督办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严格按进度要求执行和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五)强化培训宣传。各县(区)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总结宣传改革进展和改革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建立本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相关文件报滨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本县(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等,在每年5月底前、10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滨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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