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及安全生产评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和评价范围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二、复查和评价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三、复查和评价方法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分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全面复核和市主管部门抽查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元月1日--10日,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条件进行自查,并准备以下资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见附表一);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资料;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名单》(见附表二);7、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资格证书,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简况》(见附表三);8、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9、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10、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每半年一次)的报告;1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和文明工地创建情况;12、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各建筑施工企业将有关证书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并于元月10日前将附表一、二、三报当地县区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直接报市住建局安监站)。第二阶段:2017年元月11日--20日,各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所辖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复核(市直建筑施工企业由市安监站负责),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表》(附表四),抽查不低于各类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50%(抽查时要检查企业备查资料)。各县区写出书面复查报告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见附表五)于元月20日前报市安监站(报告应包括复查工作情况并突出重点内容复查情况)。第三阶段:2017年元月21日--25日,市主管部门从各县区各类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中分别抽取20%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重点:1、本年度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3、2016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4、受到通报批评或记录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行为的。5、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资质升级和增项导致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人数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四、复查和评价重点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进行检查。(二)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三)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2.0%,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5%。(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复查和评价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年度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三年延期换证的重要依据。请各县区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认真部署本地(本企业)开展自查,根据企业自查结果和抽查重点,认真组织好复查工作。(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资质等级和“三类人员”流动情况,及时督促企业足额配备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对于企业主项资质升级等变化的,要及时根据主项资质规定的标准,督促企业足额配备“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三)复查和评价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书面报告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将根据《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上报省住建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报送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将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名单3.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简况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表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名单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简况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表附件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