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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仿古工程建筑工程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42号)文件要求,规费组成中取消“危险意外伤害保险”,增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及计取规则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入。编制竣工结算时,若由建设单位缴纳,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由施工单位缴纳,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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