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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公布2017年度滨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滨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备案,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市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10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我市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应按新的标准执行。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四、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实行分散采购的,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选择“G01其他货物”“G02其他工程”和“G03其他服务”品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五、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单次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用于一般办公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不能供货的,可采用网上商城等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六、协议供货范围A04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实行全省协议供货。协议供货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七、定点采购范围车辆保险;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类别的施工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包括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勘查、设计类3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入市行政审批中介管理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定点采购无法提供服务的,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八、网上商城采购A01家具;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其中巨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中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除外);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A08音、视频设备;D01照明设备;D03广播电视电影设备;D09文艺设备(其中影剧院设备除外);D10体育设备;D11图书。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货物,可选择“网上商城-商城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50万元(不含1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应选择“网上商城-商城竞价”。除可采用网上商城采购外,也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九、高职院校、医院耗材类采购增加“耗材”品目,具体包括教学耗材和医用耗材。其中,教学耗材主要指“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医用耗材主要指“医疗过程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凡高职院校、医院采购此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十、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为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高职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调出《集中采购目录》,允许高职院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职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同时,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十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照《关于启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采〔2011〕3号)要求,通过“滨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编制一个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十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各部门、单位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不属于目录内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十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不断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创新、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品目,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十四、其他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区)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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