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二、加强规划管控(一)加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进度。市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复实施;沾化区、博兴县、邹平县、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应于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应于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各县(区)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同级政府批复实施。(二)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目。从2016年开始,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1.落实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新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目标为导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对改造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棚户区、城中村及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对在建的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增加相应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2.加强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时,要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程》(DB37/T5060-2016)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相应深度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一书两证”申请中未能提供相应深度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3.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加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先征求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领导机构或者指定责任部门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5.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备案。(三)健全各类标准规范。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技术导则、技术标准等,结合我市地形地貌特征、土壤水质条件、区域气候特征等,编制符合滨州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等,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要求,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四)加快规划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工程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从2016年开始,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都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三、突出建设重点(一)积极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建筑与小区,应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建设屋顶花园、地下集水模块、雨水收集池等,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小区露天步行道、园路等应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方式,消纳周边径流雨水。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结合实际,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小区内原有湿地、湖泊、沟渠等,收集建筑屋面雨水,发挥调蓄功能。(二)大力实施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传统的城市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使用透水型材料和铺装工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新建、改建道路可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对道路侧石进行改造、增加雨水排放口等措施,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收集、净化和吸纳。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道路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地、水塘等多种形式的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广场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建设透水铺装、地下集水模块为主,提高雨水的渗滞和收集。(三)不断强化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城市绿地与公园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微地形、雨水花园、小型人工湿地、植草沟、水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滞蓄周边雨水提供空间,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市主城区应结合“四环五海”工程的实施,充分利用城区湖泊和水系丰富的优势,逐步对蒲湖、中海、北海、白鹭湖、喜鹊湖等公园绿地进行改造,全面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各县(区)也应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对城区内的公园绿地进行海绵化改造。(四)科学开展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各地要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防洪除涝要求,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城区雨水在排入自然水体前,可采用植物缓冲带、沉淀池、前置塘等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在保证城区河道防洪除涝需要的前提下,建设拦蓄设施,实现雨水的滞蓄,开展生态修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池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积极采用生态驳岸、湖(河)滨湿地、自然河床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营造多样生物生存环境。市主城区应加快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和北环河、南环河治理,逐步实现水体可调可控的目标。各县(区)也应对河道进行清淤整治,发挥河道对雨水的调蓄功能。(五)加快推进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地要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以沿河污水直排口及垃圾长期堆存处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逐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通过整治工程的全面实施,实现城市生态功能的系统性修复,部分地段、水域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主城区要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要求,加快编制整治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其他县(区)也要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并公布水体名称、责任人、整治时限等,并尽快组织整治。四、责任分工(一)前期手续办理和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并积极协助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市规划局应做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的结合;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手续办理。市环保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二)建设项目实施市住建局负责海绵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技术导则、标准规范的制定,负责新建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指导各县(区)、街道做好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和改造;牵头做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所管辖城市绿地、公园和广场的海绵化改造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河湖水系的建设、引水调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三)宣传和资金保障市文广新局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财政局负责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负责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等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申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各县(区)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从2016年起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水利、环保、城市执法、国土资源和新闻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或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