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16〕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42号),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1.强化民间投资主体地位。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我市的历史性贡献、不可替代的现实地位和作用、今后发展蕴含的巨大潜力和活力,自觉把民间投资作为扩充总量、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主体力量,“争一流、上水平”的坚实基础,不断巩固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全面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2.切实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要求,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全面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范围。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旅游、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能源及电力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及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坚决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确保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加强准入政策监督落实,定期检查民间投资开放和准入门槛,逐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特别是行业准入附加条件一律取消,责令限时整改,确保政策落实“不缩水、不变样”,坚决防止出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3.深入推进“放管服”。围绕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着力实现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提效率、优服务。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结合“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前置条件,合并归并审批事项,简化土地、环评、施工图等方面审批流程,整合项目报建手续,解决好“多头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强政策引导和顶层设计,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实现流程再造。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覆盖全市、信息共享”的在线审批新机制,用“制度+技术”实现审批提速、全程监管。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提升政府和企业的诚信意识,打造政府行为规范、企业诚实守信、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年内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4.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切实将国家和省明确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到实处,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严查严惩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下大力气清理垄断型中介服务收费,坚决砍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中介服务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经信、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推动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涉企收费审计作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通过安排预算资金、资产变现、债券置换等方式,确保年底前完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清理任务。要从立项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做到清理与规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产生。5.开展民间投资政策专题宣传。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各商会要切实加强和创新本系统、本行业民间投资政策解读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平面媒体专题解读、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民间投资各项新政策。加强媒体宣传工作,统一开设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挖掘和推介好做法、好经验,曝光不作为、乱作为案例,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关切,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知商、亲商、尊商”和关心关爱企业家的社会氛围,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二、全力推动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6.引导促进重点行业民间投资。紧紧围绕我市“十三五”期间“四集群一基地”的发展定位,在打造5000亿级高端铝产业集群、2000亿级新型化工产业集群、1500亿级粮食加工产业集群、1300亿级纺织产业集群、全球高端汽车轮毂制造中心和汽车轻量化材料基地方面,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突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倍增效应。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融入“一带一路”、中韩自贸区建设,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全面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空间的过程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重点围绕电解铝、粮食加工、化工、纺织、机械等特色优势产业,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围绕港口建设,突出各级各类开发区、特色园区等重点招商区域组织系列招商活动,注重引进优质资源、先进设备、高端人才和管理经验,着重抓好世界500强和各类大型企业集团的合作引进。8.抓好民间投资项目调度统计。加强对我市省“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调度,逐项梳理问题,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完成更多的投资实物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责开展相应的调度工作,加强项目审核、前期推进、建设保障等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全力以赴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每月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增长。9.突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民间投资及相关工作的学习培训,努力形成不同层次、高中端兼顾、本地培养和外地引进相结合的人才队伍。弘扬“工匠精神”,实施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积极开展企业家大讲堂、高级研修班等活动,培育领袖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实施企业家摇篮计划,打造一支具有创新理念、国际视野和勇于实践的青年企业家队伍。三、着力增强民间投资内生动力10.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集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特点,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投资方式,形成民资、国资、外资取长补短、相互整合、共同竞争和发展的生动局面。11.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培育发展新动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倒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对特色农产基地及产品加工、特色文化、旅游业、新能源等行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积极推进养老、家政、健康、信息、旅游休闲、住房、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供给,让民间资本更多流向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引导民营企业调结构、转方式、增效益。12.积极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商品房转变为商用地产,拓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购租并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13.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强的民营企业加快品牌培育、提高品牌档次、扩大品牌影响,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结构。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鼓励扩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四、不断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1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组建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和金融消费公司。落实好奖励补贴、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服务中介等设立和增资扩股。15.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严格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切实做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推动建立政、银、保、企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对接合作。推动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信贷周转、债务融资贴息、担保补贴等,帮助企业降低信贷成本。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抓紧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16.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对资本市场扶持政策,对企业直接融资按规定给予奖补。17.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制定吸引保险资金投资激励政策,完善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增信措施,持续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建立完善保险资金对接重点项目储备库,定期向保险公司进行推介。18.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职能,成立滨州市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引导县(区)成立大型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支持,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滨州市再担保体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合作银行等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引进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五、切实加快PPP项目落地实施19.加快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得另设附加条件。20.做好PPP项目前期服务。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为PPP项目发起和选择PPP咨询机构,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编制(“两评一方案”)以及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库,定期召开项目对接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清单,加强示范引导。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和绿色通道,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短期和中长期政策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责任,从紧从快从严从细抓好落实,坚定信心,精准施策,全力以赴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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