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6〕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2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意见》(滨政发〔2013〕29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二)调动县(区)发展积极性。除市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县(区),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三)兼顾好不同县(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县(区)既有财力;实施财政困难县(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省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缴基数。(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三)市级保留的新设原油开采企业和分行级(市级)金融保险机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级收入。(四)沾化区、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省、市、县(区)15:25:60的比例分成;同时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以2015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分成比例降为8%,2015年上解数计入体制上解市基数。(五)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继续执行定额环比递增上解体制,一般企业增值税市级不单独分成;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以2015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统一分成13%,2015年上解数计入体制上解市基数。(六)省级和市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县(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县(区)通过财政体制上解省、市财政。(七)中央从县(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县(区),确保县(区)既有财力不变。(八)完善税收增长激励考核机制。为支持财政困难县(区)加快发展,提高县级财力保障的均衡度,2016—2017年,对市级因体制调整从财政困难县(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给予全额返还。改革后各县(区)纳入省级、市级分享范围的税收收入和体制上解数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和上年执行数,否则省、市将对其差额进行扣解。过渡期内,市级暂不参与分享耕地占用税。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延长《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意见》(滨政发〔2013〕29号)执行期限,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仍按滨政发〔2013〕29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执行。届时市级将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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