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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各科室、站所办,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更好的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分工》(附件三)要求,加强管理,及时发现监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二、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责任单位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要求》(附件一),做到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足、法律依据充分,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附件二),移送市监察大队立案,并配合监察大队做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三、认真做好行政处罚的履行和问题整改工作。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由市监察大队督促行政处罚的履行,并将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行业协同系统;责任单位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问题整改未达到要求,行业协同系统限制不解除。未达到立案处罚条件的案件,由责任单位督促整改,并视违法违规情节按程序记入行业协同系统。四、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履职履责情况采取定期通报、专家不定期抽查和责任倒查的形式进行检查考核。对履职履责不认真、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不及时、行政处理不当,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附件:1.《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要求》2.《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移送案件审批表》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分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条件要求(一)违法主体明确;(二)违法事实清楚;(三)证据材料充足;(四)法律依据充分;(五)处罚建议得当;(六)执法文书规范。二、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文书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及审批表;(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三)案件证据材料:1、违法主体: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的,同时附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个人违法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违法事实:执法检查或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相关资料,违法行为现场视频或图片、文字等相关证据资料;专业认定方面需附专业认定证明材料;投诉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案件应附加相关材料一并移交;3、调查笔录:必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内容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确保准确无误,数额较大罚款案件,同时调查清楚罚款数额依据(如合同额等),调查笔录应有当事人签字及手印,拒签者可提供现场视频资料或旁证人员签字。(四)根据案件需要,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三、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的程序要求(一)各职能科室、站所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指定本单位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在确保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足、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提下,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移送要求移交监察大队进行立案;(二)监察大队收到移交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不符合移送规定的,应当场或五日内告之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案件,监察大队可将资料退回;(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监察大队应立即进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程序,移送单位执法人员应根据案件需要,配合监察大队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四)需要进行组织听证的案件,移送单位执法人员应做为案件的调查人参加听证会;(五)行政处罚过程中,监察大队应依法负责案件的立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催告等执法文书的审批、送达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监督、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六)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各职能科室、站所办应做好案件的沟通、配合工作,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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