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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4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6〕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打造“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严格执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和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部门配合)(二)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部门配合)(三)努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各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实施审批。推行网上审批,把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滨州市政务服务网及各审批部门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和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实施“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滨州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以及《滨州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公布前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针对部分无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其依法提请工商等有关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职责。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编办、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一)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的基础上,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予以公示,将有关信息记于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高“以网管网”的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监管,依法清理非法主体网站,依法查处网上售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五)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公示。鼓励各级政府试点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六)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要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减少市区执法层级,强化县级执法职责。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牵头负责)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六、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机制和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基础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建立同级部门间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信息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抄送、认领和反馈。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前,要建立应急过渡机制,由市工商局与省工商局及时对接,建立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查询认领系统,并与政务服务平台链接,各审批部门通过同级政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认领系统,及时查询认领。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与山东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有效同步对接。(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四)加强督促检查。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附件:滨州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共计261项)滨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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