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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发挥好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由市有关部门确定,为市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滨办发[2016]7号)规定的部门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工作建立各自的安全生产专家组。第四条市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家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和各部门实际,健全完善专家遴选、确定、公布以及聘书、工作证件发放、委派、考评等工作机制。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专家信息应纳入滨州市“安监云”信息平台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专家库,实现各有关部门专家资源的共享联动。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将确定的专家或专家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综合管理工作。(一)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二)负责汇总市各有关部门备案的专家信息,并进行审查,经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三)收集和提出专家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四)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和反馈;(五)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专家的遴选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和专业知识水平;(三)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师)资格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水平被公认为技术专家,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五)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第九条专家受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委派,主要为以下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一)参与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三)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五)参与指定的安全生产调研和科技项目研究,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论证;(六)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七)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和修订,检查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八)参与安全生产重要行政决策咨询。(九)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参与各有关部门指派的其它相关活动。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为专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一)专家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专家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了解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听取专家的工作汇报;(三)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专家劳务费用和报销差旅费用;(四)听取专家对安全生产以及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组织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相关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聘任单位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管理;(二)按照任务委派单位要求执行委派工作,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向委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滨州市安全生产专家活动情况记录表、向被服务单位出具书面结论或意见、建议的复印件),同时将工作业绩录入滨州市“安监云”信息平台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中均有对应且唯一的专家编号和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四)执行委派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委派单位开具的工作委派函或专家身份证明;(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开展工作;(六)执行委派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谋取私利损害委派单位利益;(七)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涉密或敏感信息;(八)遵守回避规定;第十二条专家委派:(一)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需要委派专家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二)专家选定后由任务委派单位联系专家参加活动;(三)专家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工作情况记录,任务委派单位应及时予以确认和作出评价。第十三条任务委派单位及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安全防护措施,支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工作机制。依据《滨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计分办法》进行业绩考核。对年内无业绩或业绩明显不足的,达不到工作标准要求的,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私自收取服务对象礼金、礼品的,弄虚作假、串通勾结提供虚假结论或业绩的及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专家,由聘用单位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删除。对业绩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市政府安委会给予表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滨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计分办法一、建立专家业绩考核制度,以业绩积分作为考核依据。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从聘任之日起计算),考核周期积分单独计算。二、安全生产专家计分办法如下:1.参加安监部门指派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活动的:(1)每出勤1天,基础分值10分;(2)检查出一般事故隐患或问题,1分/条;(3)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5分/条;2.参加安监部门指派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科技成果鉴定、课题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的,30分/天;3.接受生产经营单位邀请,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技术服务的,参照上述计分办法执行。4.为本人所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不纳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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