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开展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管,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杜绝非法建设、生产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和新修订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开展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摸底检查,建立台账。各县(区)要在前期开展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大快严”集中行动,对辖区内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式专项检查,对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情况,按照建设时间的先后顺序全部建立管理台帐,明确企业、乡镇(园区)、县(区)责任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限期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二、区别对待,完善手续。各县(区)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安监局《关于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相关问题的复函》(鲁安监发〔2016〕60号)精神,严格区分项目建设时间,对于2015年5月1日以前的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已投产的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组织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015年5月1日以后的金属冶炼等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2015年5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2016年年底前仍未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不再执行鲁安监发〔2016〕60号文件的规定,一律作为非法建设项目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严格检查,严肃追究弄虚作假行为。各县(区)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详细检查企业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开车等情况,防止企业提供建设项目虚假的建设时间信息和资料。对有关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发现工作人员伙同企业弄虚作假的,一律通报相关县(区)追究责任。请各县(区)于9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和登记台帐,报市安监局。联系电话:3656223邮箱:bzgksmk@163.com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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