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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市本级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摸底,结合各县区上报的管理情况现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2、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转账程序不规范、证明材料不齐全;3、施工单位能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清单和购买设施的收据,但未在财务账目上单独列项。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具体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单位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4、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予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市住建局将择期对各县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开展督导。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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