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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关于调整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行〔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机关和各县区管理部。第三条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范围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心机关公务出差范围是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范围参照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属于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范围,一般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各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上限。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第五条中心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和科室、县区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对出差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对发生的差旅费真实性负责。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即财务支出上限。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时,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要求购买机票,由出差人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单位银行转账结算。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其他交通工具时原则上由出差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合法票据据实审核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合法票据据实审核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行〔2015〕30号)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即财务支出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第十三条住宿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索取住宿费消费明细清单。第十四条住宿费按日审核计算,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合法票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住宿费消费明细清单等据实审核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市内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市外出差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县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到本县内乡镇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60元。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上限,即财务支出上限,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就餐应当与餐饮服务商直接结算(在住宿酒店就餐的可多日合并并开具餐饮发票,但须提供分次餐饮费用明细清单),并索取就餐消费明细清单。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就餐,并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日审核计算,在经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内和标准限额内凭合法票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就餐消费明细清单等据实审核报销。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市内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50元,市外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80元。县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到本县内乡镇出差限额标准每人每天40元。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市内交通费上限,即财务支出上限,规定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用应当与市内交通服务商直接结算。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日审核计算,在经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内和标准限额内凭合法票据据实审核报销。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出差审批与报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务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职级办理报告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中心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审核报销时应当提供经签批的出差审批单(附必要相关资料)和差旅费票据等凭证,按中心机关财务报销流程报销。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和科室、县区管理部负责人应对出差活动和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第二十七条多人共同出差的,带队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办理出差审批、费用结算、差旅费报销事宜,安排好出差期间的生活、交通事项。报销时所有出差人在差旅费汇总计算单上签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认真审核差旅费用。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条自觉接受党组、纪检和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按照《滨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滨财行〔2014〕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二条到滨州市以外或市内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滨州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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