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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离岗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含编外人员)。二、请销假的审批权限(一)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离岗外出,须向市政府市长请假,同时向市委报备,报知市委书记。离岗外出需提前2天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填写完毕后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值守科,由综合科负责履行报备程序。中心其他县级干部外出,须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综合科履行报备程序。领导干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外出的,须向批准人当面或电话请假,经批准人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由综合科按照请假程序进行报备。请销假时间发生变更或假期需要延长的,须由综合科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及时重新进行报批。领导干部带薪休假的报批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领导干部因公因私需要出国、出境的,须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出入境方面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同时,要履行请销假手续。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报批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二)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离岗外出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1天以上由科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三)其他工作人员离岗外出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并报综合科备案;3天以内由科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管理部)签署意见后,送综合科审核,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四)假期结束后,请假人要第一时间向假期批准部门销假,并报综合科统一备案。三、请假的条件和假期(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1)职工累计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职工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休假期。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初由科室(管理部)提出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计划,经中心领导班子综合平衡和集体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向下一年累计。但是,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一年度安排。(3)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由综合科征得本人同意后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市人事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本人应休未休假期天数,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4)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中心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不休假人数可控制在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5)凡在当年内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跨年度的后一年不享受下一年的休假待遇。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6)中心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受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假的,中心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假。(二)事假的条件和假期(1)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休假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必须先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2)事假一般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当年有年休假应首先冲减年休假。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三)病假的条件和假期(1)病假申请需随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意见。因患急重症无法事先请假的,可待病情好转后补办相关手续。(2)病假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的需要重新请假。病假优先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四)探亲假的条件和假期(1)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原则上父母居住在山东省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1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15天。(2)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原则上配偶居住在山东省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五)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条件和假期(1)正常婚假1-3天。2016年1月22日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2)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3)职工本人及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死亡,需料理有关后事的,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事假及处理标准在编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中共党员的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扣发当年度精神文明奖金。编外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2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扣发日工资,同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扣发日工资,并视情予以辞退。五、旷工及处理标准所有休假都必须出具相关的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职工休假后必须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在编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中共党员的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扣发当年度精神文明奖金;编外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并视情予以辞退。六、附则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除。2016年6月14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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